重大项目社会稳定及安全风险评估制度
第一章:严重活动社会安稳危险评价施行细则 **市严重活动社会安稳危险评价施行细则 章 总 则 条为深入推动严重活动社会安稳危险评价工作,切实增强严重活动稳评工作的规范化、制度化、常态化,增强稳评机制的针对性、科学性和实效性,防备和减少严重活动安排过程中涉稳事情的发生,保证严重活动安全顺畅地安排施行,根据《**市社会安稳危险评价施行细则》等相关规定,制定本施行细则。
第二章 评价规模 第二条严重活动是指参与人数众多的文明、体育表演比赛活动,各种节会表演、开放型宗教活动,以及展览、展销、招聘、现场开奖等活动。
第三章 评价主体 第三条严重活动的安排部分负责该项活动的社会安稳危险评价。党委政府安排施行的严重活动,由党委、的部分进行社会安稳危险评价。多部分联合安排施行的严重活动,由牵头部分或指定的部分商其他部分进行社会安稳危险评价。社会安排安排的严重活动,由相关主管批阅部分负责该项活动的社会安稳危险评价。
第四章严重活动的安排部分在向主管部分提交《严重活动工作方案》时,同时提交《社会安稳危险评价陈述》,未提交稳评陈述的,主管部分一概不予审核、批准。严重活动需公安机关供给安保工作的,要向公安机关提交稳评陈述,未提交稳评陈述的,公安机关一般不安排安保工作。 第四章 评价内容第五条严重活动社会安稳危险评价,主要就该项活动施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影响社会安稳的危险及化解、管控危险的办法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价,做出低危险准予施行、中危险暂缓施行、高危险不予施行的定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