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07年 3月 26日水保〔2007〕86号文发布,2010年 12月 9日水保〔2010〕
523号文修改)
各流域机构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水利(水务)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
水利局:
近年来,随着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落实,我国水电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防
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。水电工程建设中也存在一些水土流失问题,有的
建设单位为追求水电效益尽早发挥,缩短水电工程建设工期,在其水土保持方案
批准之前即开始“三通一平”工程,因缺乏水土保持方案的指导和制约,水土流
失十分严重。为加强水电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工作,现就“三通一平”
工程水土保持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:
一、在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批准之前,开展“三通一平”前期准备工作的建设
单位应在动土建设前编制“三通一平”工程的水土保持方案,并报有项目水土保
持方案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。
二、“三通一平”工程的水土保持方案是水电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重要
组成部分,正式报批的水电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包括“三通一平”工程中的
各项水土保持措施。
三、各地要加强“三通一平”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技术论证和现场查勘工作,
确保“三通一平”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质量。要加强检查,“三通一平”
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的,一律不得动土建设。